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2705-2017-0002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17-07-07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局(农办)关于印发《福州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福州市猪瘟免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函〔2017〕310号
  • 发布日期:2017-07-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局(农办)关于印发《福州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福州市猪瘟免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榕农函〔2017〕310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局 时间:2017-07-07 00:00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鼓楼、台江区卫计委,福州高新区经发局:

为有效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根据闽农厅办[2017]50号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福建省猪瘟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福州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实施方案(2017-2020)》和《福州市猪瘟免疫实施方案(2017-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局(农办)

201777
福州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以及《福州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办法(2013-2020)》,有效控制、逐步消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和《福建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制定本免疫实施方案。
  一、免疫现状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猪的一种病毒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自2006 年暴发以来,发病率、死亡率高,对我市养猪业造成严重危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免疫措施,疫情发生几率明显下降,目前仅在局部地区呈点状散发,感染率总体维持在较低水平,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病毒污染面依然较广,毒株类型复杂,特别是新传入的美洲变异株流行范围不断扩大,混合感染较严重,防控难度大,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逐级报备到福建省农业厅后,可以不实施免疫。各地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经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保持在70%以上。必要时,省厅将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重新纳入本省强制免疫病种补助范围。全市164家拟保留养殖场要根据不同防控阶段,制定实施免疫方案,逐步实现从免疫控制到免疫退出。稳定控制阶段,国家核心育种场禁止使用活疫苗,其他养殖场户应根据流行毒株监测结果,科学使用活疫苗。净化阶段,在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前提下,退出免疫。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 2020年底,全省核心育种场达到净化标准(即连续24个月以上无临床病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和抗体检测阴性),其他养殖场(户)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
  三、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包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四、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 对164家拟保留的规模养殖的生猪,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偏远山区散养生猪采用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技术支持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免疫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做好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技术指导实施方案,落实免疫措施。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靠技术力量,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免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应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逐级送猪蓝耳病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二)经费落实保障 强化政策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净化的养猪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区域和养猪场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强化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免疫措施落实到位。我局将对各地免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福州市猪瘟免疫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以及《福州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办法(2013-2020)》,有效控制、逐步消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和《福建省猪瘟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制定本免疫实施方案。
  一、免疫现状

猪瘟是由猪瘟比对引起的猪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给养猪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猪瘟防控工作。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全市猪瘟疫情得到稳定有效控制,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据各级监测,省内目前办法养殖场依然存在病毒污染,与生猪其他病种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合感染,防控形势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二、免疫要求

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种猪场,经逐级报备到福建省农业厅后,可以不实施免疫,其他所有生猪实施全面免疫,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经免疫猪瘟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应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保持在70%以上。必要时,省厅将把猪瘟重新纳入本省强制免疫病种补助范围。
  三、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猪瘟疫苗,包括猪瘟脾淋苗、猪瘟组织苗、猪瘟细胞苗。

、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猪瘟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 对164家拟保留的规模养殖的生猪,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偏远山区散养生猪采用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技术支持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猪瘟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免疫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做好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技术指导实施方案,落实免疫措施。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靠技术力量,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免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应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逐级送猪瘟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二)经费落实保障 强化政策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猪瘟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猪瘟净化的养猪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区域和养猪场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强化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免疫措施落实到位。我局将对各地免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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