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3000-2015-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15-04-03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关于开展2015年饲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检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2015〕112号
- 发布日期:2015-04-0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加强我市饲料产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饲料和动物产品质量,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开展2015年饲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检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5]15号)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全市饲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样时间
2015年4月-11月,同时在4月和11月分别集中开展养殖场(户)自配料专项抽检。
二、工作安排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饲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检工作,福州市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内饲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检工作,抽样主体为县(区)农业局(农办)。省厅和市局将派执法人员赴各地指导抽样工作。
三、抽检产品种类及数量
(一)被检单位为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店和畜禽养殖场(户),水产饲料只在生产和经营环节抽检;单一饲料只在生产企业抽检,鱼粉生产企业100%抽检。
(二)抽检品种: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和养殖场(户)自配料,抽检的品种涵盖畜禽、水产不同生长阶段所需的饲料样品。
(三)抽样数量:全市共抽检35批次(详见附件),抽样的县(市、区)至少抽检1个饲料生产企业、1个饲料经营店、1个养殖场(户)。同一个受检单位抽检的样品原则上不超过2个。
四、检测项目
粗蛋白、三聚氰胺、微量元素、重金属、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苯乙醇胺A、喹乙醇等。
五、抽样要求
(一)各地进行抽样时,要索取饲料样品对应的标签,认真填写抽样单,特别要填写清楚生产企业和受检企业信息、抽样基数、同批次饲料已售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抽样单应由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农业执法人员签字,并加盖当地农业(畜牧兽医)局公章。
(二)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尤其是配合饲料保质期短,需特别注意生产日期,抽检的样品应是抽样当日近期生产的。抽取的样品应妥当保存,防止变质。养殖场自配料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每个饲料样品一式3份,每份至少500克,抽检样品受检单位留一份,抽样单位留一份,一份送检测机构检测。
六、结果处理
(一)各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受检单位。对于不合格产品,要确认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在经营店或养殖场(户)抽样的产品还应同时通知生产企业。抽样单位在发送检验报告的同时,应告知异议处理程序。
(二)实行检打联动,对于不合格产品的检测结果,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要及时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企业进行查处。
附件:2015年饲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检样品分配表
福州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2015年4月3日
附件:
2015年福州市饲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检样品分配表
单位:批次
县区 |
抽检数量 |
自配料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 | |
4月 |
11月 | |||
福清 |
9 |
3 |
|
6(4月) |
长乐 |
6 |
|
3 |
3(11月) |
闽清 |
6 |
|
2 |
4(11月) |
闽侯 |
9 |
2 |
|
7(4月) |
晋安 |
5 |
|
1 |
4(11月) |
合计 |
35 |
11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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