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3000-2017-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17-02-04
  • 标    题: 关于申报畜禽养殖场“先打后补”试点县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函〔2017〕27号
  • 发布日期:2017-02-0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申报畜禽养殖场“先打后补”试点县的通知
榕农函〔2017〕27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局 时间:2017-02-04 00:00

各县(市)农业局: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要求,2017年我市拟定1个县(市)进行畜禽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试点的具体条件和核定标准详见附件),并及时总结完善“先打后补”工作机制,请各县(市)积极报名(截止日期:2017228日)。我局将在2017年防控经费安排中予以试点县适当倾斜,并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评中给予3分工作创新奖励。   

附件: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试点资格要求及核定标准

 

 

                                                  福州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201724

 


附件

 

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试点资格要求及核定标准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养殖规模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任意一条:

1)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

2)肉牛年出栏量200头以上;

3)肉羊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4)种鸡、蛋鸡存栏3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量10万羽以上;

5)种鸭、种鹅、蛋鸭存栏5000羽以上;商品鸭、鹅年出栏量2万羽以上;

6)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3.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场内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5.场内配备有专用的疫苗保存、储藏设备,设备运转情况良好;建立有规范、完善的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实物台账,动物疫苗领取、储存、使用档案记录清晰、完整,随时可供查询调阅。

6.建立有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免疫记录、动物销售记录。

7.近年来严格依法进行检疫申报,出栏的畜禽依法实施产地检疫。

8.具备独立采集免疫血清的能力。

二、核定标准

(一)畜禽数量的核定

商品畜禽以产地检疫数为准,种畜禽(含奶畜)数量以饲养量为准。

1.家畜养殖数量的核定。按照试点养殖场出栏家畜(含仔畜)产地检疫的数量加种公畜和母畜的存栏数之和进行核定,死亡家畜忽略不计。

2.家禽养殖数量的核定。商品肉禽按照出栏的产地检疫总数核定;种禽和蛋禽按照存栏数进行核定,或者按照饲养规模核定分档予以补助。

(二)免疫效果监测评价

1.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实施。除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外,可委托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包含检验检疫、科研机构、高校及企业的兽医实验室)进行评价,委托费用自行承担。

2.每个养殖场每年必须提供具备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每半年一份;检测报告显示该场的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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