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农业局、福州市种子管理站:
为强化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农厅办[2017] 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用种情况,现就做好2017年福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计划和分工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农厅办[2017] 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本辖区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检验样品的扦取和农作物的外包装标识的监督抽查工作。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对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种子检验样品的扦取,市区(含高新区)农作物的外包装标识的监督抽查工作。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对市、县(市)种子管理站扦取的检验样品进行检验。
按照双随机抽查原则,制定年度随机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等。根据省农业厅的闽农厅办[2017] 1号文件要求,分春、秋两次进行种子市场抽查活动,全市计划共抽查10~15家(次)种子企业,50个种子批样(详见附件1)。
二、种子质量监管抽查内容与依据
1.种子实物质量:种子实物质量主要检测种子的水分、净度和发芽率三项,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需做品种纯度和品种真实性项目检测的,则将样品送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或委托送检。实物质量检测以水分、净度和发芽率三个质量指标为主,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附录A和符录B的国家标准判定,没有强制标准的作物种类,按该产品质量标识判定。
2.种子信息质量:种子信息质量监督抽查执行新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实施),检查的内容包括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种子标签的制作是否符合规范等要求。
三、组织实施与要求
1.抽查时间和方式:
抽查时间分春、秋两季进行,春季检查2~4月进行,抽查以经营粮食作物种子及春、夏播蔬菜种子为主的种子企业,要求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检查对象库10%,频率不低于1次,计划抽取20个样品;秋季检查8~9月进行,重点检查秋、冬种蔬菜种子或春季抽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和品种为主,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检查对象库5%,频率不低于1次,计划抽取30个样品。
实物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主要农作物种子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扦样,并进行检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县(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扦样,并送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具体扦取时间、对象等要求以福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为准。
2.抽查要求:
(1)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抽检计划的项目、时间、抽样数量等规定实施,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改变,若有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福州市种子管理站。抽检时遇本级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抽检。
(2)原则上一次抽查一个企业不多于5个批次样品,样品扦取数量按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大和缩小。扦取的样品应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四、监督抽查结果
主要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扦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抽查扦样由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扦样封存后送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果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求上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需报送本级农业主管部门作为处理依据。检验结果按规定上报省农业厅相关部门,检验结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商)品或企业移交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福州市农业局(农办)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