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1-3000-2018-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18-02-06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综〔2018〕36号
- 发布日期:2018-02-1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鼓楼区卫计局,台江区商务局,本局有关处室、所(中心)站: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以及我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办法,切实做好2018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2018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闽农综[201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局
2018年2月6日
2018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福建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同时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2018年6月30日前,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同时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各县(市)区应于4月25日前将备案场名单报我局兽医处。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及福建省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
市、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要及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先打后补”补助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厅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要在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推进“先打后补”。要进一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疫苗集中招标采购、逐级供应,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技术培训。市、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乡镇兽医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六)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信息报告制度。对疫苗调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评估免疫效果。各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质量;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我局。我局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经营强制免疫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均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165号)执行。
(二)各地领用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数量及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进行结算。
(三)2018年度疫苗使用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区应承担的疫苗配套经费分别于6月和11月前统一汇至市级疫苗专户,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财政按承担比例补足。2017年县级财政疫苗配套经费结算余款结转为2018年配套经费。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八、其他
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市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地要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38号)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附件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市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开展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福建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株+H7N9 H7-Re1株)。
三、免疫程序
各种家禽的首免日龄分别为:鸡7~14日龄;肉鸭、肉鹅7~10日龄;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
对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
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
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对蛋鸡、种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对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六、免疫效果评估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同时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2018年6月30日前,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同时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暂时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或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多抗原),待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获批生产上市,且省里完成招标后,统一更换使用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牛、羊、骆驼和鹿:2018年6月30日前,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其中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6月30日后,按照农业部有关通知执行。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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