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3000-2018-0002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18-05-09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2018103号
  • 发布日期:2018-05-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农2018103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8-05-15 11:23

各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81号),为规范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实施,现将《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林业局 

       20185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强农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认定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生产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类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包括福州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福州知名农产品品牌。每年评选认定“年度福州五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10个以上“年度福州知名农产品品牌”,由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联合授予称号,并予以奖励。 

  福州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福州市辖区某一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基于某一农业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农产品或某一类农产品的集体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 

  福州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在福州市辖区内生产的农产品,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品质在福州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百姓口碑和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福州知名农业品牌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品牌。 

  第四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评委”),负责组织领导评选认定工作。市品评委由省、市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组成,市农业局局长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市品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评办”),挂靠福州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品牌评定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年度福州五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法人或组织,注册地、农产品产地在福州市境内;  

  (二)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 

  (三)拥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之一,核心企业(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标识使用率达到100% 

  (四)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核心企业(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五)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其中核心基地不少于30%),产业集聚明显,总产值超过  5000万元,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六)产品知名度大,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七)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用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 

  (八)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九条 申请“年度福州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地在福州市境内,产品注册商标满二年以上;  

  (二)为所在区域的名特优农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三年以上的生产历史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三)有一定生产规模且品质优良,实行标准化生产,有规范的生产技术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之一,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四)产品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具有良好口碑,深受消费者认可,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市内乃至省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类的初级农产品销售额必须分别达到15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初加工农产品销售额必须分别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 1500万元以上; 

  (五)注重诚信经营,有健全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知名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和知名农产品品牌: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福州市境内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三年内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五)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六)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失信行为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年度福州五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年度福州知名农产品品牌”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分别对种植和畜牧业类、渔业类、林业类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种植和畜牧业类、渔业类、林业类评审专家组进行初评,提出正选名单和备选名单报市品评办,由市品评办组织在福州农业信息网、福州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福州林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疑议的形成评审表决名单,提交市品评委评审,2/3以上委员赞成的确定通过。 

  第十五条 市品评委最终确定的名单由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联合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作为福州市推荐申报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条件之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统一使用经认可的“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形象标识。任何单位未获得认定或已被撤销的,不得使用“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及形象标识。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证书和标识由市品评委统一设计与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证书和标识。 

  第十七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获得“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和标识。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及标识具有专属性,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被认定为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产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被认定的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在有效期内,证书持有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市品评办提出变更名称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评选认定一次。有效期满继续使用称号和标识的,需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超过有效期未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福州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和标识。 

  第十九条  获得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立即报请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一)因产品质量引发重大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转让、买卖、出租证书及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证书持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品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检测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的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档案,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品评办报送以下有关情况: 

  (一)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市场销售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证书持有人品牌建设举措; 

  (三)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建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在地获得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主体,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选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品评办举报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市品评办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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