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1-3000-2018-000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2018-06-15
  • 标    题: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18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农综〔2018〕200号
  • 发布日期:2018-06-2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18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农综〔2018〕200号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8-06-22 16:58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福州高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福州市2018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局

                               2018615

 


福州市2018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8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政策实施,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81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对我市闽侯县、连江县符合条件的部分规模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核后,可自行采购合法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本场畜禽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经定期免疫抗体检测,证实该场畜禽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的,可依照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

二、规模场“先打后补”试点资格要求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2.养殖规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

2)肉牛年出栏量200头以上;

3)肉羊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4)种鸡、蛋鸡存栏2万羽以上,肉鸡、肉鸽年出栏量10万羽以上;

5)种鸭、种鹅、蛋鸭存栏5000羽以上;商品鸭、鹅年出栏量2万羽以上;

6)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3.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场内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5.场内配备有专用的疫苗保存、储藏设备,设备运转情况良好;建立有规范、完善的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台账,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使用档案记录清晰、完整,随时可供查询调阅。

6.建立有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病种免疫记录、动物销售记录。

7.近年来严格依法进行检疫申报,出栏的畜禽依法实施产地检疫。

三、补助方法与标准

(一)养殖场资格审查

申请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规模养殖场应按照资格要求内容,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逐条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资料要归档保存备查。必要时,应派人到养殖场现场核实相关信息。

(二)免疫效果监测审核

每个“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每年必须提供具备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每半年一份,每次检测数量不少于30份。检测报告显示该场的畜禽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要求。除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外,可委托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1)进行抽样监测评价,委托费用自行承担。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复印留档备查。

(三)畜禽数量的核定

商品畜禽以产地检疫数为准,种畜禽(含奶畜)数量以饲养量为准。

1.家畜养殖数量的核定。按照试点养殖场出栏家畜(含仔畜)产地检疫的数量加上种公畜和种母畜的存栏数之和进行核定,死亡家畜忽略不计。

2.家禽养殖数量的核定。商品肉禽按照出栏的产地检疫总数核定;种禽和蛋禽按照存栏数进行核定,死亡家禽忽略不计。

养殖场出栏的商品畜禽数量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产地检疫信息进行核定。种畜禽、蛋禽、奶畜存栏数量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包括现场畜禽数量清点,以及查看生产信息、引入调出动物记录、动物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辅助材料,作出核实数量结论,并由核实人员和养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先打后补”经费补助依据。相关核查材料应复印留档备查。

3.数量核定的时间范围

1)已完成2017年度“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2018年继续实施的,其数量核定的起始时间为2017111日。

2)非2017年度“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或曾被列为2017年“先打后补”试点场、但最终未完成2017年度“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其数量核定的起始时间为201811日。

3)从数量核定的起始时间起,试点养殖场不得再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如有领用政府采购疫苗的,则其数量核定的起始时间调整为最后一次领取政府采购疫苗时间的下一个月1日。

4)数量核定的截止时间另文通知。

(四)补助标准

根据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及福建省2018年度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招标结果,结合各病种各种动物的不同免疫程序确定。具体标准另文通知。

四、补助经费的安排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165号)规定,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省级财政补助4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0%。各地要将本级按比例承担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落实补助资金。

五、其他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参与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工作,试点县农业部门要继续强化与试点养殖场的沟通交流,尽力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认真做好2018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的资格审查,及时统计汇总试点场信息。闽侯县、连江县于2018628日前将《2018年“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情况表》(详见附件2)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郑健, 电话:13003809668  传真:83336050

(三)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其畜禽饲养、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工作开展等情况,并将试点养殖场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作为日常抽查重点。

 

附件:1.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动物疫病检测社会中介机构名单

           22018年“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情况表

 

 

 

 

 


附件1

 

 

 

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动物疫病检测社会中介机构名单

 

 

 

 

实验室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猪病研究室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埔珰100

周伦江

13805017608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动物病毒研究室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埔珰100

陈少莺

13905028503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禽病研究室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埔珰100

 

13600856279

福建农林大学动物科学学院动物疫病检测中心

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

 

13859030790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动物疫病研究实验室

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琯口

阮国荣

13959170456

龙岩学院动物医学研究所

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北路1号龙岩学院

戴爱玲

13959065970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南平市光泽县圣十里铺圣农总部技术中心

罗忠宝

15960995346

福建一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

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西溪路65

曾新斌

18020908678

福建光华百斯特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疫病检测中心

三明市尤溪县洋中镇洋边村

郭长明

18605986362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福州市湖东路312号国检广场B座动物检疫分中心

 

13960721740

福建百斯特基因检测有限公司

福州市高新区南屿镇元峰村光华百斯特饲料厂办公楼五层

刘宇骞

13960642616

福建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园橘园洲园37601

 

15060049509

福建省农科院畜禽水产疾病诊疗中心

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后坂小街安里33

 

13705032229


附件2

2018年“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试点县

申报试点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养殖畜禽种类、品种

养殖规模(头、羽)

 

 

 

 

 

 

 

 

 

 

 

 

 

 

 

 

 

 

 

 

 

 

 

 

 

 

 

 

 

 

 

 

 

 

 

 

 

 

 

 

 

 

 

 

 

 

 

 

 

 

 

 

 

注:1. 本表填报的养殖场应为申报“先打后补”试点工作,且通过条件审核的畜禽养殖场。

    2.“养殖规模”栏中,若为商品畜禽场,则填“年出栏数”;若为种畜禽、蛋禽或奶牛场,则填“存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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