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环境生物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NY/T 1948-2010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原则,完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生物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实施,确保对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3)分级响应,属地负责。根据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实行分级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4)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法、科学应对和处置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区域内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实验室:
(1)依法在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一级和二级实验室;
(2)符合法定条件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三级以上实验室。
因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引起的重大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按《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5 生物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人员感染情况以及经济损失,将生物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引起人员感染,造成死亡并在人间扩散,或引起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事故(Ⅱ级):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引起人员感染,造成死亡或人间扩散,或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事故(Ⅲ级):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引起人员感染发病;或引起较大动物疫情;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种等感染性材料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露或因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而导致的逃逸等。
(4)一般事故(Ⅳ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性物质洒溢在实验室的清洁区、工作人员的皮肤、黏膜等处,发生气溶胶外溢,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市农业局应急指挥机构
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兽医处牵头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发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时,市农业局根据事件等级和工作需要成立“福州市农业局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由市农业局领导担任工作组组长,兽医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计财处、兽医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组织和指挥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1.1 市农业局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职责
(1)根据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控制级别,启动本预案;
(2)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3)组织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确认处置结果,决定解除警情,终止应急响应。
2.1.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统筹落实市农业局应急值班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落实备勤车辆等保障工作;
(2)计财处:统筹安排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算资金;
(3)兽医处:负责牵头协调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和应急预备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工作组报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4)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建议;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扑杀等现场技术处置工作;根据技术处置结果和生物安全评估情况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
(5)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中有关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办,配合组织实施隔离、扑杀等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工作组分配的相关工作。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参照市农业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成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3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建立健全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和力量,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生物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4 专家咨询机构
省农业厅成立“福建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市、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咨询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措施
(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和梳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现状,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厅批准,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相关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应向省农业厅备案,同时抄报市农业局备案;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运输、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包装必须满足《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要求。
(3)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4)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3.2 信息报告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③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④其他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人员;履行职责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官方兽医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疑似发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2)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初步判断事故等级。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①较大以上事故逐级上报农业农村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市农业局;
③发生实验室人员感染的,应及时通知卫生部门。
(3)初步认为属于较大以上生物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设区市农业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区市农业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报省农业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农业厅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
(4)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省农业厅。
(5)明确已发生较大以上生物安全事故,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消息。
(6)对因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3.2.3 报告内容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名称及分类,
⑤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⑥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 应急响应
3.3.1 先期处置
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报告期间,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控制措施。
3.3.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由相应的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应按《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市农业局成立应急工作组,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市农业局成立应急工作组,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物安全事故,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市农业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市)区农业局请求,派员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物安全事故,县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3.3.3 现场处置措施
①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③配合卫生部门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④配合卫生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⑤进行现场消毒;
⑥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⑦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3.3.4 扩大应急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或事故出现难以控制的事态、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者请求上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提高应急指挥级别。
3.3.5 应急终止
当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符合应急终止的条件时,由负责事故处置的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救助、污染物收集等工作,保障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确保事故污染物对周边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
3.4.2 评估总结
负责事故处置的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3.5 信息发布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要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事故处置的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或授权省农业厅公布我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力量,具体负责处置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各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2 资金保障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4.3 技术与物资保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提出本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咨询机构、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的设立和调整建议,并储备必要和足够的实验室技术和物资,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应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对应急处置预备队伍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和处置方法。
5.3 奖惩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6.2 重大动物疫情
因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引起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福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6.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