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农(种子)罚〔2019〕07号
发布时间: 2020-01-17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86407P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高岐工业区高岐村安里58号2#厂房1层2-6车间、第五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
联系电话:137****1323
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种子批检验报告”[NO(2019)FZZJY-044],报告显示品种名称为“翠绿菜心50天”的不结球白菜种子(检测日期2019年6月,20克装)水分含量实测值为7.6,质量标准为≦7.0,该报告检测结论为“水分实测值不符合GB16715.2-2010《瓜菜作物种子 第2部分:白菜类》种用标椎。该种子批不合格。”
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勘验笔录,在检查现场未发现规格为20g装的“翠绿菜心50天”种子,整个检查过程未对当事人造成任何影响,且当事人全程在场并确认。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予以立案。
2019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供认:
1、销售给台江区君达种子店吴兰玉的“翠绿50天菜心”,其中20g装、“检测日期2019年6月”的“翠绿50天菜心”有被市种子管理站抽检了,且这个批次的种子检测后“水分”不符合标准。吴兰玉有告知该批次的检测结果,也有看过检验报告。对这份报告没有异议,认可检测结果。
2、“检测日期2019年6月”这个批次公司共生产了包装有7000包。
3、台江区君达种子店经营者吴兰玉购买二次共计250包,一次170包另一次80包。单价每包0.7元。当事人在6月19日销售给马云彬300包,刘石华500包,李长顺100包,李苗忠500包,价格都是每包0.7元。6月21日销售给刘海源100包,价格是每包0.7元。6月23日销售给吴更聪1000包,价格是每包0.7元。7月1日销售给张礼凤200包,谭胜勇500包,价格都是每包0.7元。7月5日销售给郑云娥30包,价格是每包0.7元。7月8日销售给李次白1500包,价格是每包0.7元。7月11日销售给易成连500包,价格是每包0.7元。 7月12日销售给赵胜波500包,价格是每包0.7元。7月15日销售给王自渊500包,价格是每包0.7元。赠送一部分(520包)给亲戚、朋友。
综上,当事人共生产了批次为“检测日期2019年6月”的20克装“翠绿50天菜心”的种子7000包,按标价每包0.7元算,货值金额为4900元,共销售了6480包,销售收入4536元,即违法所得为453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3、身份证复印件 2份
4、委托书 1份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
6、询问笔录 2份
7、种子批检验报告复印件 1份
8、提取笔录 1份
9、销售汇总表复印件 5份
10、检验机构资质合格证书复印件 1张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之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处罚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属违法程度轻微,按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反所得和种子并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月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种子)告〔2019〕07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陆元(4536元);
3、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仟伍佰叁拾陆元整(953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叁拾陆元整(9536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