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动防)罚〔2020〕24号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0-08-04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人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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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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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榕农(动防)罚〔2020〕24号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案 |
郝学雷 |
91350104MA32M1T52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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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郝学雷利用货车闽A5K980运输生猪进入福清市南鑫牲畜屠宰厂时,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之规定,未随车携带《生猪运输台帐》。 |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第八条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2)……”以及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处罚裁量标准:未造成危害,初犯的属于轻微违法程度,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叁仟圆(3000元)整。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0年7月29日 |
2020年8月4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