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农机)罚〔2020〕2号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0-08-11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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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农机) 罚〔2020〕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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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案 |
江其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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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马尾区琅岐镇下岐客运站内进行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闽01-15586拖拉机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20年5月合格有效,处于逾期未年检状态。7月1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7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马尾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核查该台拖拉机年检档案时,发现马尾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6月11日发过一份农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给该机主江其贞,责令其当日补检。至2020年7月10日本机关与马尾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检查到该台拖拉机行驶证时,发现该证年检时间仍显示在2020年5月合格有效,依旧处于逾期未年检的状态。马尾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即对此台拖拉机依法进行了补检,行驶证签注检验至2020年11月合格有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审验”的规定。 |
依照《依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福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处罚裁量标准“逾期未补办的,对农业机械未检验的人员,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100元罚款,对驾驶证未审验的人员,处300元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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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部(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没款人民币(大写)壹佰元(¥100)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6日 |
2020年8月6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