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动防)罚〔2020〕21号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0-08-11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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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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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榕农(动防)罚〔2020〕 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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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案 |
张忠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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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对进入屠宰场的运输生猪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生猪承运人张忠振驾驶的闽AA607F货车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运输台账》,随车携带消毒设备,但是该车辆厢壁有猪大小便渗漏。当事人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第一条“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项“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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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广达路营业部(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没)款共计3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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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3日 |
2020年8月7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