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福州茉莉花茶产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3〕11号)(下称《措施》),振兴福州茉莉花茶产业,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茶”统筹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遵循,以弘扬茶文化为引领,以提升茶科技为支撑,以做强茶产业为目标。通过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奖补等方式,强化基地建设,支持加工提升,推进产业园落地,引导科技创新,并持续打造品牌,全方位多角度提高福州茉莉花茶竞争力,推动福州茉莉花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申报对象
种植户,福州茉莉花茶生产、加工主体,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福州茉莉花茶产业园建设主体等。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茉莉花基地建设。对当年新种植且相对集中连片的茉莉花基地,面积达5亩(含)以上(灾毁重建的茉莉花种植分级保护基地参照执行,对起补面积不作要求),按实际种植茉莉花面积给予一次性奖补3000元/亩。
二、支持茉莉花种植分级保护基地地力提升。对已经认定且正常种植的茉莉花种植分级保护基地,在《措施》有效期内购买并施用商品有机肥,每亩用量不少于300公斤/年的,按保护基地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奖补500元/亩。
三、支持绿色生态茶园建设。对茶园面积相对集中连片且规模达到100亩(含)以上;茶园合同年限在5年(含)以上;近三年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创建主体对项目投入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列入拟奖补对象茶园。符合建设标准的,可以进行验收测量,按实际验收测量面积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亩,单个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茉莉花茶加工提升。对当年度新购置并在福州茉莉花茶生产地投入使用的茉莉花茶生产、加工、实验检验检测等设备;且新增投资额(设备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购置设备金额的30%给予奖补,单个主体当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茉莉花茶产业园建设。对主导建设福州茉莉花茶产业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根据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的30%核定总奖补金额,单个产业园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期进行奖补。
1.第一期:产业园完成五通一平(通给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以及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预拨奖补资金300万元;
2.第二期,产业园正式运营且企业入驻率达60%(含)以上,核定总奖补金额并拨付至总奖补金额的80%;
3.第三期,产业园所有企业入驻,核拨至总奖补金额的100%。
六、支持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与旅游融合发展。对以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为主题,创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支持茉莉花茶科技创新。以福州茉莉花茶产业的基础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研发和推广运用为核心,且尚未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对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且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的科研成果,实施期限内(2023年—2025年)在我市推广运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支持设立茉莉花茶专营店。对开设在三坊七巷、鼓岭、上下杭、烟台山等景区内的福州茉莉花茶专营店,按店面租金的30%给予奖补,单个店面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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