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印发了《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农规〔2024〕2号),对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州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分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资金分配下达、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方面具体规定,加强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
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2〕9号)
三、目标任务
全面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动植物疫病防控的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动植物疫病防控能力。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资金支持范围、资金分配下达、监督和绩效管理以及附则等内容。
一是明确管理资金种类和使用原则。列入管理的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动植物疫病防控的专项资金,明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二是明确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项目单位(个人)履行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是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动物疫病防控补助、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补助全面进行细化。对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方面,按照现有补助政策进行明确。
四是明确资金分配下达管理规范。对留市部分专项资金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专项资金明确审批、下达、申报和拨付等资金管理规定。
五是明确监督和绩效管理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追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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