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榕农规〔2024〕5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 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部署,根据《福州市全面深化集体“三资”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榕委农办〔2024〕6号)相关要求,要针对村级组织违规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贪占挪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推进非现金结算全覆盖,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制定依据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相关规定,以及《福州市全面深化集体“三资”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榕委农办〔2024〕6号)相关要求。
三、适用范围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并赋码登记或独立核算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和结算账户。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
(二)加强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变更监管。已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不得随意变更,对有特殊情况确须变更的,规定了详细流程。
(三)推进银行专用、一般和临时存款账户清理。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分类管理、分步清理”的原则推进银行专用、一般和临时存款账户清理。
(四)严控非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准再开立其他专用、一般或者临时账户,并对特殊情况确须开立的,规定了具体流程。
(五)实行银行结算账户统一纳管。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均要在福州市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
(六)落实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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