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
2.补助对象: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建的,已获得省级资金补助且未获得市级配套奖励的符合省定条件的温室大棚项目的实施主体。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已建成但未获得市级配套资金奖励的实施主体,今后如获得省级资金补助,按照《关于加快特色农业十条措施》(榕政综﹝2018﹞214号)标准予以兑现。
3.补助内容:用于补助已获得省级资金补助且未获得市级配套奖励的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4.补助标准:对符合省定条件的温室大棚项目,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予以奖励。
5.申报程序: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验收公示等工作,并联合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审定申报项目的合规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并将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在市农业农村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市级资金文件下达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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