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 号)、《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榕农规〔2023〕3号 )。
2.补助对象: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3.补助内容:双季稻种植、再生稻和秋冬种油菜、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果茶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及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补助。
4.补助标准:双季稻种植主体,当年度一次性补助45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奖励1万元,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奖励总额最高可达到20万元。种植再生稻达30亩的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抛荒撂荒耕地复耕种粮,且相对集中连片1亩以上的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对具备工厂化机插育秧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每1万盘给予补助1万元,每个农业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5.申报程序:补助对象向种植地所在村自主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按照“自主申报、村级核实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县级审核发放录入”的流程,规范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对申报要求另有规定的,按具体实施方案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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