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等。
2.补贴对象: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3.补贴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4.补贴标准: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由设区市、县财政补贴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GN2021NY00040),市与县(市)区级财政分担比例标准为:闽清县、永泰县列入享受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市级与县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市级与其他县(市、区)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
5.申报程序:屠宰企业向属地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无害化处理量超过正常范围的屠宰企业书面说明,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市级对县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的纳入补贴范围。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