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执行《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切实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了两起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违法案件。
案例简介
案例一:
2026年7月26日至8月5日期间,我市某休闲农庄共计生产并上市销售葡萄400公斤。经核查,该农庄未按规定在“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录入该批次产品的追溯信息等。
案例二:
2026年8月1日至8月12日期间,我市某公司共计生产并上市销售台湾凤梨3050公斤。经核查,该公司未按规定在“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录入该批次产品的追溯信息等。
处理结果: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上述两起案件违法事实确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两家涉案主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截至目前,两家生产经营主体已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处罚依据:《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主体,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守法律责任底线,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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