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乡镇末端、迷惑性强无证经营兽药典型案件,暴露出乡村农资市场“小店面、大风险”的现实隐患,对纠正农村经营者存在“小店无大碍、偏远无人查、量小无需证”的错误认知具有很强的示范警示意义。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4日,闽清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下祝乡开展农资风险隐患排查,对洋尾2号一处乡村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设置3组四层铁制货架,规整陈列47种兽药产品,销售给周边养殖户。经查实,经营者陈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全部涉案兽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固定现场物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闽清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582元、没收货值5291元涉案兽药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从基层监管末梢精准破题,揭示了乡村兽药监管存在的薄弱短板。当前部分农村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片面认为兽药许可制度仅约束城区门店,易将乡村兼营售卖、小额交易、熟人经营视为“合法例外情形”。实际上,兽药经营许可是法定准入要求,不因经营场地偏远、经营体量小、销售金额较低而免责,不存在任何法外特例。隐匿于乡村小店、民房散户的无证经营点位隐蔽,可能存在来源不明、台账缺失等乱象,极易导致不合格兽药流入养殖环节,引发用药不规范、兽药残留超标等风险。本案涉案兽药货值5291元,但对当事人罚没超1.5万元,违法成本远高于经营收益,教训十分深刻。该案件的查处,有效纠治了以往“重城区、轻乡镇”的片面思维,补齐兽药流通“最后一公里”监管盲区。既以严格执法倒逼经营主体敬畏法律、落实责任,也引导广大养殖户树立合规购药意识,从产销两端双向筑牢农业投入品源头安全防线。
部门提醒

广大农资经营者要清醒认识,兽药经营属于法定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标准全域统一、无区域特例、无规模豁免。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均不得陈列、销售兽药,切勿抱着“小本经营不会被查”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广大养殖户要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坚持持证购药、溯源购药,自觉抵制无证售卖兽药行为,共同构建合法、规范、安全的基层兽药经营环境。
法律链接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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