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党〔2015〕18号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前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农业局党组
2015年9月7日
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前征求
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事前征求纪检组意见工作的通知》(闽纪[2013]19号)和《关于印发〈市管干部任职前市委组织部听取市纪委意见和市纪委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委组通[2009]3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组选拔任用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前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拟提任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的情况,听取对其使用和聘任的意见。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局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事前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的范围是:
(一)局机关处室(含参公单位):拟提任或转任机关处室(含参公单位)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推荐处级后备干部。
(二)局直属事业单位:拟提任局直属事业单位科级职务;拟提任或转任局机关(或参公单位)科级职务。
(三)局直属事业单位拟聘任或续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他需要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的。
第四条 局党组在有关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开始前,或在进行考察、酝酿的同时,由局人事处代拟征求意见函,就拟提任干部人选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书面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并附《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征求意见表》及《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或续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由局人事处牵头,拟聘事业单位代拟征求意见函,就拟聘任或续聘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书面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并附《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征求意见表》及《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六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监察室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拟提任的或聘任(续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进行廉政审查,认真查询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信访举报记录、案件初核情况等资料,经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审签后,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七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对拟提任的干部或聘任(续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的答复意见,分为“在党风廉政方面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或聘任(续聘)的问题、“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聘任(续聘)”、“不宜提拔任用或聘任(续聘)”三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在党风廉政方面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或聘任(续聘)的问题”的意见。
1.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2.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经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了结的;
3.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4.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不影响提拔任用或聘任(续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聘任(续聘)”的意见。
1.收到来信、举报,驻局纪检监察组监察室或有关部门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
2.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不宜提拔任用或聘任(续聘)”的意见。
1.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违纪问题的;
2.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调查的;
3.受到党纪处分未超过规定的不得提升职务期限的,或受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责任追究处理,未超过规定的不得提升职务期限的。
第八条 局党组、人事处和局直属事业单位要把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作为研究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以及局人事处应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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