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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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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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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榕农(兽药)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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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陈某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陈某某) |
92350111MA8TX8XN8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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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诊所二楼上楼梯第一间的操作台上发现以下三种人用药:1.盐酸消旋山茛菪碱注射液(规格:1mL,30支,生产日期:2023/10/16);2.西咪替丁注射液(规格:2mL,8支,批号220330);3.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规格:1mL,10支,批号62304271)。执法人员在该诊所使用的处方笺中查到使用人用药品盐酸消旋山茛菪碱注射液(654-2)、西咪替丁注射液的记录。执法人员当即对以上物品予以扣押。我局于2024年4月2日立案。 我局农业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8日对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经营者陈某某、执业兽医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陈某某从网上购入人用药(盐酸消旋山茛菪碱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执业兽医林某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由此确认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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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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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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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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