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11MA8TX8XN8J
经营者:陈某某
身份证号码:350****0000000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371号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陈某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27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诊所二楼上楼梯第一间的操作台上发现以下三种人用药:1.盐酸消旋山茛菪碱注射液(规格:1mL,30支,生产日期:2023/10/16);2.西咪替丁注射液(规格:2mL,8支,批号220330);3.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规格:1mL,10支,批号62304271)。执法人员在该诊所使用的处方笺中查到使用人用药品盐酸消旋山茛菪碱注射液(654-2)、西咪替丁注射液的记录。执法人员当即对以上物品予以扣押。我局于2024年4月2日立案。
我局农业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8日对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经营者陈某某、执业兽医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陈某某从网上购入人用药(盐酸消旋山茛菪碱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执业兽医林某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由此确认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处方笺、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决定审批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陈某某、林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 陈某某、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相关照片。
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陈某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3日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兽药)罚告听〔2024〕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陈某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之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陈某某)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一般违法程度。本机关决定责令福州市晋安区哆奇宠物诊所(陈某某)立即改正,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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