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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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动防)罚〔2024〕1号 |
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福州市台江区永玲宠物服务店 |
92350103MAC81G056Y |
卢家永 |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615号标称一方小院店现场检查了解投诉编号2024064投诉件投诉事项,该店负责人卢家永出示福州市台江区永玲宠物服务店经营营业执照,承认卖猫给投诉人后猫生病不予退款产生纠纷事实,出售猫前未向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申报检疫,经营的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场制作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予以确认。该宠物经营店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2024年4月25日,投诉人包燕杰到我局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指认在福州市台江区永玲宠物服务店购买的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猫未经检疫,买猫付费合计1000元整。经初步核实,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电子出证平台查证,自2024年元旦以来至今,未查询到福州市台江区永玲宠物服务店(一方小院)提交的宠物猫检疫申报,故未出具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多次沟通普法教育,福州市台江区永玲宠物服务店卢家永配合调查,提供并确认卖猫微信沟通交易收钱金额1000元情况属实。 |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250元。 依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细则规定,福州市台江区永玲宠物服务店经营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猫未附有检疫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违法程度轻微,处罚幅度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 |
对福州市台江区永玲宠物服务店处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同类检疫合格猫货值金额1000元的25%罚款共计250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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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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