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农(农药)不罚〔2024〕2号
时间:2024-07-25 12:57

当事人:台江区鹿悦电子商务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台江区鹿悦电子商务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3MA8U9CJH08

法定代表人:陈登华

2024613日,本机关收到12345”网络平台投诉件,称:台江区鹿悦电子商务经营部在淘宝店铺上所经营的防蚊扣属于农药,但没有农药登记证。

6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诉求件上所称当事人的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长寿路20号长寿园13103店面进行现场查看。但并未找到台江区鹿悦电子商务经营部。经电话联系,当事人的经营者陈某某承认当事人有经营诉求件上所称防蚊扣(即byun贝纽叮尔宝植物精油防叮扣)的行为,且该产品没有获取相关的农药登记证。

7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陈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当事人为了谋利,从20245月起,从科美优品(广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购进该公司生产的byun贝纽叮尔宝植物精油防叮扣共计5包,以售价16/包至18/包的价格在网络上销售,共计销售5包到全国各地。

当事人经营的byun贝纽叮尔宝植物精油防叮扣的违法所得共计77元,货值金额共计82元。

以上调查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州市农业农村局“12345”诉求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4.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5.销售明细1份;6.询问笔录1份;7.byun贝纽叮尔宝植物精油防叮扣的外观图片2份;8.声明。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20247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农药)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经营的标称科美优品(广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byun贝纽叮尔宝植物精油防叮扣没有获取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号,其标签上标注的功效为:采用有效植物萃取物,自然散发出持有的植物气味,不含BPA,不含DEET。不用接触皮肤,衣物,防水防汗,戴在身上可做装饰品,只需将本品戴在衣物上,即可形成直径为1立方米的防护保护圈,能有效防止蚊虫对人体的滋扰,即防蚊效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和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该产品属卫生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的该产品应认定为假农药。

基于当事人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等,并主观不知道此类产品属农药并应当登记,在本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后,就立即停止经营此类产品,并积极配合本机关相关执法工作,且到目前为止,当事人销售的相应产品没有收到客户任何有关不良影响的反映。当事人的违法属初次违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福州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序号7“1.初次违法;2.经营者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3.主动改正或者在农业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违法后果轻微。”,及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称科美优品(广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byun贝纽叮尔宝植物精油防叮扣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72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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