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榕农(兽药)罚〔2024〕2号
时间:2024-07-24 10:59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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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罚〔2024〕2号 |
福州市晋安区吉闽兽药经营部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个人等案 |
福州市晋安区吉闽兽药经营部 |
92350111MA2YWCYF8B |
林某某 |
福州市晋安区吉闽兽药经营部未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的规定做好兽药购销记录和将兽用盐酸金霉素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个人,违法情况属实。 |
行政处罚种类: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33000.00元; 3. 罚款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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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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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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