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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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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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 |
92350103MACQ5MJE5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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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15时许,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诉求件(编号FZ24072000615)到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商行货架上发现以下兽药:1.复方阿莫西林粉13袋(规格:10袋/盒);2.芬苯达唑片5盒(规格:0.1g);3.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包(规格:0.1g);4.硫酸新霉素片3盒(规格:0.1g);5.西咪替丁片3盒(规格:0.1g);6.盐酸多西环素片5盒(规格:50mg);7.美洛昔康片3盒(规格:1mg);8.复方非泼罗尼滴剂3盒(规格:3支装);9.美洛昔康片1盒(规格:2mg)。执法人员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确认这些兽药用于销售。该商行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兽药致使消费者投诉到12345平台,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兽药予以扣押。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立案。执法人员在8月7日对该店店员肖林泽(经营者李贤斌委托其作为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肖林泽表示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从2024年5月开始销售兽药,违法所得185.48元,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肖林泽对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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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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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85.48元。 2.处2439.16元罚款。 3.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 以上罚没款总计262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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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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