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农(兽药)罚〔2024〕3号
时间:2024-10-15 09:54

   人: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3MACQ5MJE5P

经营者:李贤斌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11号C2座216单元-A

 

当事人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李贤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7月29日15时许,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诉求件(编号FZ24072000615)到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商行货架上发现以下兽药:1.复方阿莫西林粉13袋(规格:10袋/盒);2.芬苯达唑片5盒(规格:0.1g);3.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包(规格:0.1g);4.硫酸新霉素片3盒(规格:0.1g);5.西咪替丁片3盒(规格:0.1g);6.盐酸多西环素片5盒(规格:50mg);7.美洛昔康片3盒(规格:1mg);8.复方非泼罗尼滴剂3盒(规格:3支装);9.美洛昔康片1盒(规格:2mg)。执法人员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确认这些兽药用于销售。该商行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兽药致使消费者投诉到12345平台,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兽药予以扣押。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立案。执法人员在8月7日对该店店员肖林泽(经营者李贤斌委托其作为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肖林泽表示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2024年5月开始销售兽药,违法所得185.48元,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肖林泽对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销售兽药小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决定审批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肖林泽询问笔录1份、肖林泽、李贤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相关照片。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李贤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3日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兽药)罚告〔2024〕3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李贤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经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提取的福州市台江区捣蛋宠宠物用品商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185.48元,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是1219.58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及《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85.48元。

2.处2439.16元罚款。

3.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

以上罚没款总计2624.6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7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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