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农(农药)不罚〔2024〕3号
时间:2024-11-04 09:36

当事人:福州台江区花时探索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福州台江区花时探索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3MAD85TJW7D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西环中路691号万象

商业广场第1.5层J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倩

202493日,我局收到“12345”网络平台诉求件,称:位于台江区西环中路691号万象城F2,HVASHI全球好物(万象九宜城店)销售的VAPE未来驱蚊喷雾无农药批号。

9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诉求件上所称当事人的经营地址:台江区西环中路691号万象城F2进行现场查看。经核实,诉求件上所称的HVASHI全球好物(万象九宜城店)店实为福州台江区花时探索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并在现场发现外包装上贴有“VAPE防蚊喷雾天使3倍升级果香味”文字的产品1瓶,该产品与投诉者提供的图片一致。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诉产品进行抽样取样。

9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人黄彬进行询问调查,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当事人为了谋利,增加经营店的盈利点,从20245月起,从日本久保田株式会社购进其公司生产的“VAPE防蚊喷雾天使3倍升级果香味”产品,自行贴上中文标签后,进行试销,共购进7盒,进价38/盒,以售价58/盒的价格在经营店内销售,共计零售6盒。

当事人经营的VAPE防蚊喷雾天使3倍升级果香味”的违法所得共计348元,货值金额共计406元。

以上调查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诉求件1份;2.抽样取样凭证1份;3.刘倩身份证复印件1份;4.黄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委托书1份;6.现场执法图片2份;7.产品图片2份;8.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9.询问笔录1份;10.销售记录单1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202410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农药)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经营的日本久保田株式会社生产的VAPE防蚊喷雾天使3倍升级果香味”产品没有获取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号,其中文标签上标注的功效为驱蚊。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和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该产品属卫生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的该产品应认定为假农药。

基于当事人经营范围为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品批发、礼品花卉销售、食品销售等,并不知道此类产品属农药,并应当登记,且在我局进行执法检查后,就立即停止经营此类产品,并积极配合我局相关执法工作。到目前为止,销售的相应产品没有收到有关产品不良影响的反映。当事人的违法属初次违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福州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序号7“1.初次违法;2.经营者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3.主动改正或者在农业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违法后果轻微。”,及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称日本久保田株式会社生产的“VAPE防蚊喷雾天使3倍升级果香味”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1031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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