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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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动防)罚〔2024〕2号 |
未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案 |
福州市鼓楼区文宠宠物诊所 |
92350102MA343PWY2W |
邓文婷 |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市鼓楼区文宠宠物诊所现场检查了解编号2024135投诉件投诉事项(指控该诊所电子病历处方没有执业兽医签名),该店负责人邓文婷出示打印了该诊所开具的电子病历、处方笺,发现都没有执业兽医手写签名,只是在医生签名栏打印了执业兽医姓名,且未按规范要求打印保存。该宠物诊所涉嫌未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处方笺,处方笺的格式和保存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建议立案处理。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9日,该店负责人邓文婷到我局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承认诊所所使用的电子病历与处方笺上的电子签名与保存不符合2024年5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734号公告的规范要求,电子兽医处方上没有可靠的电子签名且未经备案,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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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1000元。 依据: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
对福州市鼓楼区文宠宠物诊所处如下行政处罚: 1.处1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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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福州市鼓楼区文宠宠物诊所于2024年12月4日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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