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动防)罚〔2024〕3号 |
超出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福州市鼓楼区文宠宠物诊所 |
92350102MA343PWY2W |
邓文婷 |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市鼓楼区文宠宠物诊所现场检查了解编号2024145投诉件投诉事项(指控该诊所实施手术切除子宫导致小狗死亡),该诊所负责人邓文婷出示打印了该诊所开具的电子病历、处方笺,承认实施了手术。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勘验笔录及复制电子病历、处方笺。其行为涉嫌超出其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动物疾病治疗不含腹腔手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建议立案处理。2024年9月30日,编号2024145投诉件投诉人刘碧玉到我局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指认在文宠宠物诊所给小狗做手术死亡,诊疗费用花费3952元,提供了转账凭证及诊所电子发票与诊所缴费清单、处方笺。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9日,该诊所负责人邓文婷到我局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承认在诊所手术室实施了切除子宫手术,超出诊所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动物疾病治疗不含腹腔手术),确认收取诊疗费用3952元,对凭证及诊所电子发票与诊所缴费清单、处方笺予以确定。
|
行政处罚种类: 处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52.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95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904.00元。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细则规定 |
对福州市鼓楼区文宠宠物诊所处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52.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95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904.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12月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