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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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榕农(肥料)罚〔2025〕2号 |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
福州市仓山区农壹科技服务部 |
92350104MAD25W8C6E |
郭永福 |
我局在办理黄某某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时,发现黄某某销售的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是当事人销售的,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仓库中未发现涉案的“花肥长效花卉有机营养肥”(标称生产企业:中国★福建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标签正面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NY 525-2002、福建省农业厅闽农肥(2009)临字0099-0100号,营养成分:氮+磷+钾≥7%、有机质≥45%、氨基酸≥12%、腐殖酸≥15%、中微量元素≥5‰、生物菌≥2千万/克,净含量:500克。)。经调查,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将未取得登记证的“花肥长效花卉有机营养肥”卖给闽侯县侯官花卉产业园的黄某某。 2025年3月13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0年4月16日,当事人从福建三闽肥业有限公司进货7箱(48包/箱)“花肥长效花卉有机营养肥”。进货价格4元/包(48包/箱×7箱×4元/包=1344元)。当事人种花用掉了1箱。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以3.5元/包的价格卖给了闽侯县侯官花卉产业园的黄清华,总共卖了6箱(48包/箱×6箱×3.5元/包=1008元),合计销售了1008元。 当事人销售以上肥料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76元,违法所得共计1008元。 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 3.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00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陆元(¥20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35010125000002332119)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陆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5日 |
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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