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罚〔2025〕1号 |
云深(福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案 |
云深(福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11 |
余梦圆 |
该公司于2024年11月份开始试验配方,确定配方后于2025年1月初开始生产,将芦荟提取液、金缕梅提取液、青花椒提取液加上银离子、乳酸等活性成分用双层玻璃反应釜混合均匀后,再用灌装机分装成小瓶包装,最后贴上产品标签,1月中旬开始销售,涉事产品“耳朵清洁液”共生产100瓶,售出21单,共卖出29瓶,销售单价为14.8元每瓶。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的“耳朵清洁液”的产品标签上有“驱杀耳内螨虫,预防耳道疾病”的字样,属于兽药范畴,按照兽药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剩余71瓶“耳朵清洁液”; 2.没收违法所得429.20元; 3.处货值金额1480.00元2倍罚款29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389.20元。 |
主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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