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动防)罚〔2025〕2号 |
陈某佳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陈某佳 |
350************0033 |
经查明,陈某佳于2025年5月8日从三明市大田县购入一批鸭子进行屠宰,屠宰前未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在该批鸭产品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雇佣郑某森将该批鸭产品从三明市大田县运输至福州市台江区进行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对陈某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涉案鸭产品同类检疫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捌拾伍点玖伍元(¥15785.95元)20%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柒点壹玖元(¥3157.19元)的罚款。 |
主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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