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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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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榕农(兽药)罚〔2025〕2号 |
福州市台江区闽贤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及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一案 |
福州市台江区闽贤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3MADE7JFT6F |
福州市台江区闽贤贸易有限公司 |
经调查,当事人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没有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和第二十五条:“……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将兽药入库和出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当事人从2025年7月从“拼多多”网络平台上的乐宠轩旗舰店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广州观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乐宠轩 犬瘟热病毒(CDV Ag)筛查用品(规格:1份/盒)和乐宠轩 猫瘟病毒抗原(FPV Ag)筛查用品(规格:1份/盒),并在其“在美团”APP上注册的“乐宠福药房”网店以同城零售配送的方式进行销售。其中: 乐宠轩 犬瘟热病毒(CDV Ag)筛查用品进价6.13元/盒,进了10盒,售价25元/盒,己卖2盒,自用了3盒,另外5盒被我局扣押;乐宠轩 猫瘟病毒抗原(FPV Ag)筛查用品进价9.085元/盒,进了10盒,售价28元/盒,己卖2盒,另外8盒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经营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30元、违法所得共计106元。 |
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福建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
履行方式:自愿履行。 履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建省非税收入款指定账号进行专户缴纳。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11月10日 |
2025年10月12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没收相关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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