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榕农(种子)罚〔2025〕2号
时间:2025-11-21 15:18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种子)罚〔2025〕2号 | 福州春福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及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 福州春福种业有限公司 | 91350121066563121C | 李** |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及生产经营劣种子 | 当事人从事蔬菜种子生产经营,销售的“早生华京王”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之罚款。二、当事人生产经营“京选小杂56”劣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早生华京王”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违法程度轻微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处以2000元罚款;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京选小杂56”劣种子的行为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违法程度轻微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0000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2.没收劣种子286包(销售剩余300包扣减抽检14包);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二、没收劣种子286包;三、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零捌拾元整(¥12080)。 |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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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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