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榕农(农药)不罚〔2025〕3号
时间:2025-11-21 15:20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农药)不罚〔2025〕3号 | 福州市鼓楼区迎辉食品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福州市鼓楼区迎辉食品店 | 92350102MA2YRYUU8G | 方* | 经营劣质农药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福州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序号8“1.初次违法;2.经营者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3.主动改正或者在农业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违法后果轻微。”及依据《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过期的“杀蚁饵剂”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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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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