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榕农(采砂)罚〔2024〕2号、榕农(采砂)罚〔2024〕3号)
时间:2025-12-23 17:30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采砂)罚〔2024〕2号 | 2024.9.17采砂船舶所有人涉嫌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乌龙江仓山区六凤村水域岸边违法采砂案 | 2024.9.17采砂船舶所有人 | 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乌龙江仓山区六凤村水域岸边违法采砂 | 当事人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及船舶有效证件利用“2024.09.17”采砂船舶在乌龙江仓山区六凤村水域岸边违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但公民个人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除外”和第十四条第六项“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砂:(六)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点。”之规定,根据《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在禁采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和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船舶和违法采砂机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SL-CF-0021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情节行为:未持有有效船舶证件的船舶采砂的”之规定拟对“2024.09.17”水泥采砂船舶及采砂机具予以没收。 |
对“2024.09.17”水泥采砂船舶及采砂机具予以没收,待拆解拍卖。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3日 | |||
| 2 | 榕农(采砂)罚〔2024〕3号 | 2024.10.04采砂船舶所有人涉嫌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乌龙江仓山区吴山港汊内水域违法采砂案 | 2024.10.04采砂船舶所有人 | 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乌龙江仓山区吴山港汊内水域违法采砂 | 当事人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及船舶有效证件利用2024.10.04采砂船舶在乌龙江仓山区吴山港汊内水域违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但公民个人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除外”和第十四条第六项“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砂:(六)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点。”之规定,根据《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在禁采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和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船舶和违法采砂机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SL-CF-0021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情节行为:未持有有效船舶证件的船舶采砂的”之规定拟对“2024.10.04”塑料采砂船舶及采砂机具予以没收。 |
对“2024.10.04”塑料采砂船舶及采砂机具予以没收,待拆解拍卖。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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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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