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榕农(农药)不罚〔2025〕4号)
时间:2026-01-16 08:3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榕农(农药)不罚〔2025〕4号 福州佳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福州佳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91350103MACKM6T75K 黄* 福州佳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货架上发现被投诉的“宏利兴芳香樟脑丸”(未标注登记证号,无批号及规格,生产日期:20240921,标称生产企业业:宏丰(香港)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出品,中国总代理:宏利兴日用品商行)。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驱虫防蛀防霉”字样,但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宏利兴芳香樟脑丸”是当事人从某贸易有限公司购入的,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给当事人关于卫生用农药的相关凭证,当事人不知道樟脑丸属于卫生用农药,需要有登记证号才是合格的,当事人共购入宏利兴芳香樟脑丸”19包,销售14包,售价4.8元/包,剩余5包。上述涉案产品销售收入67.2元,即违法所得共67.2元。 当事人主要经营食品、日用杂品、办公用品等,在我局进行执法检查时,主动下架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卫生用农药“宏利兴芳香樟脑丸”,货值总额91.2元,违法所得67.2元,主动交代事实过程,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调查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15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6年1月15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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