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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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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榕农(动防)罚〔2025〕9号 |
福州鼓楼区福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案 |
福州鼓楼区福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
91350103MAD4R59L4L |
林** |
当事人自2025年3月开业以来,在动物诊疗活动中通过电脑开具病历、处方笺,在无可靠电子签名的情况下,仅以电脑存储档案,未打印纸质病历、处方笺经接诊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后规范保存。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存在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
履行方式: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履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福建省非税收入款指定账号进行专户缴纳。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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