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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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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榕农(动防)罚〔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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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中心屠宰场未回收畜禽标识并交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处置案 |
罗源县中心屠宰场 罗源县中心屠宰场 |
91350123154746198E |
陈钧 |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罗源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对罗源县中心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钧提供回收的在屠宰场宰杀的生猪畜禽标识执行情况,陈钧现场无法提供。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屠宰厂(场、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回收畜禽标识并交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处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请示领导予以制作现场勘验及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件材料。我局于12月3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罗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调查提供的处置回收生猪畜禽标识情况说明,确认罗源县中心屠宰场未回收在屠宰场宰杀的生猪畜禽标识并交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处置。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罗源县中心屠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指认确认屠宰生产线上未安排人员回收生猪畜禽标识,未回收畜禽标识并交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处置。 |
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款 根据《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回收畜禽标识并交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属违法程度轻微,按处罚裁量标准:“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如下处罚: 1.处500元罚款。 |
处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伍佰圆整(¥500.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6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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