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种子)罚〔2026〕5号 |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福州生茂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100MAEQM8075C |
李** |
2026年7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种子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标称“本地土菠菜”“耐抽苔菠菜”两款菠菜种子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由福州秦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菠菜种子,该两款种子标签标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具体违法事实如下:标称“本地土菠菜”种子(30克/包):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 2026年06月,检测日期为 2026年08月;现场核查日期为 2026年7月15日,标注检测日期晚于现场检查日期。现场查获24包,该24包未对外销售,批次货值36元(24包×1.5元/包),违法所得0元。标称“耐抽苔菠菜”种子(40克/包):种子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检测日期。当事人进货该种子20包,进货单价1.6元/包;已销售9包,销售单价2元/包,核查当日库存11包。该批次货值40元(20包×2元/包),违法所得18元(9包×2元/包)。两款涉案种子合计货值76元,违法所得1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的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闽政通APP,搜索进入“闽执法”便民服务,点击进入“罚款缴纳”模块,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扫描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上的二维码(或缴款编码)采取线上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200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4日 |
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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