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6-10-19 12:5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农药)不罚〔2026〕4号 福州市台江区官金波百货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福州市台江区官金波百货经营部 92350103MA8UR71791 官**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華星特浓樟脑丸”共100包,售价2元/包,货值金额200元,线上、线下均有销售,主要零售,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10月15日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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