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12-04 10:55

   2025年,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上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聚焦农产品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以及不依法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持续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深走实,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我市组织评选了5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福州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农残超标爱媛橙子案 

  【案情摘要】2024年11月27日,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市级监督抽检,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福州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爱媛橙子(编号FZFQ112716)联苯菊酯残留超标,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申请复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结果还是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27日采收10千克爱媛橙子(违法所得60元、货值200元),2024年12月17日采收300千克(违法所得3624元、货值3624元),总违法所得3684元、总货值3824元。2025年1月10日,该局依据相关法律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2025年2月25日,福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爱媛橙子,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84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3684元。 

  【指导意义】“一颗橙子”的安全关乎消费者健康。本案通过严格的检测程序和明确的货值认定,展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严谨性。对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坚持“最严厉的处罚”,警示生产经营者必须把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福州市闽侯县纪某某销售含“瘦肉精”牛肉案 

  【案情摘要】2024年12月27日,闽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建某农食品有限公司代宰户纪某某屠宰的肉牛进行“瘦肉精”执法监督抽检,其牛肝样品中检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克伦特罗。执法人员依据《“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3月6日,公安部门复函,认为现有材料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自然人,案发当日屠宰并销售的含克伦特罗肉牛系从外省购进,屠宰的牛肉共计150千克,货值金额经闽侯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7305元。 

  【处理结果】闽侯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纪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05元,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牛肉是百姓餐桌的常见食材,“瘦肉精”问题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本案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在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后,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启动行政处罚,实现了法律责任的无缝追究。这提醒畜禽产品经营者: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必将受到严惩,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 

  三、福建省某茶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案 

  【案情摘要】2025年11月26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永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5年4月以来部分生产经营者未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问题线索,在福建省某茶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生产成品茶叶数量约3吨,而查询“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茶叶总量只录入了13.25公斤,与生产数量不符。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查处。 

  【处理结果】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指导意义】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制度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核心措施。本案的处理结果向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传递出明确信号:录入追溯信息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非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新修订的《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罚则中增加了“警告”这一处罚种类,为处理类似本案中,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主观恶意较小、尚未造成实际食品安全后果的案件提供了更精准、更具梯度的法律工具,给予违法经营者改正机会,督促其认识错误并主动履行追溯义务,体现了行政处罚的预防与教育功能,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福州市永泰县某合作社未录入生猪追溯信息案 

  【案情摘要】2025年9月7日永泰县农业农村局发现永泰县某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125680877294M),向泉州市晋江市某牲畜屠宰有限公司发送25头商品猪(检疫证号35005622702,承运人杨某清,车牌号闽A09D3R),经查明未对该批生猪实施赋码,未按要求录入追溯信息。当事人陈述称因当天处理的是淘汰母猪,忘记赋码,请求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2025年9月10日,永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樟农(农产品)简罚〔2025〕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猪肉安全追溯是保障“菜篮子”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通过追责企业负责人、要求整改追溯制度,实现“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推动企业认识到追溯信息录入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社会责任。 

  五、福州市永泰县某蛋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案 

  【案情摘要】2025年9月4日,永泰县农业农村局发现永泰县某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349TGL8J),分两批发送肉鸭共6256头:一批1900头至福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检疫证号35005619253,承运人朱某顺,车牌号闽C5XE01),另一批4356头至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海峡家禽批发市场(检疫证号35005619173,承运人何某宁,车牌号桂KH3593),经查明两批肉鸭均未实施赋码。当事人陈述称因人员变动、新接手人员业务不熟悉导致信息未录入。 

  【处理结果】2025年9月10日,永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樟农(农产品)简罚〔2025〕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禽类产品数量大、价值低,一旦出现问题排查难度大。本案涉案数量达6256头,凸显了追溯信息录入的重要性。执法部门在处罚的同时加强指导,帮助企业认识到位:完善的追溯体系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防范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有助于促进行业整体规范发展。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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