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供销合作社,高新区农林水局: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3月2日
福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市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经营的农产品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经营休闲农业收入占总产值的5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附后)12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6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16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2000万元以上。以种业、花卉、中药材、生物质利用、休闲农业、金鱼养殖为主导产业的企业可在以上规定标准上降低20%。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2亿以上,其它地区2.5亿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规模: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1亿元以上,其它地区1.5亿元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8.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对我市农户辐射带动面广;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00户以上,且通过从上述利益联结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休闲农业(渔业)企业应是市级以上休闲(渔业)农业示范点单位;金鱼企业应获得市级水产品良种场称号;生产食用农(水)产品的企业纳入省级农(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管理。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地理标志等,或获得各级名牌(商标)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实行标准化生产管理,获得GAP、ISO、HACCP等国际国内标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注册等的企业优先支持。
10.企业守法诚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近二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涉黑涉恶情况,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6、7、8、9、10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6、7、10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5、7、10款要求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福州茉莉花茶、橄榄、金鱼等福州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参与扶贫和带动农户等方面);
2.企业申报情况表;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已上市或省级、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需提供第七条第1、2款材料和与券商签约合同的复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需提供第七条第1、2、3款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企业所在地为鼓楼、台江的企业,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企业所在地为高新区的企业,向所在地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鼓楼区和台江区商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征求本级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与渔业、粮食和物资储备、税务、金融监管、供销等职能部门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与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供销社等9个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
第十条 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有关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监测评估。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和办法
3.市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供销社等部门联合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对已上市或列入省级、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日常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半年、年度报送企业运行情况表及其他相关信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鼓楼区和台江区商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日常监测结果作为定期监测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定期监测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淘汰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并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在监测年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鼓楼区和台江区商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在一个监测期(两年)内,企业不报送经济运行情况数据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检测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或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或监测评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鼓楼区和台江区商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复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应将企业更名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制定的《福州市第七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榕农〔2016〕99号)同时废止。
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原闽东苏区:连江县、罗源县
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永泰县
原市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闽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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