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增值水平高、行业位次排名前、辐射带动作用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为争当全省推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之基。
二、培育对象
种养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且“十四五”期间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
三、发展目标
1.企业产能实现跃升。到2025年,力争年销售收入(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以上,其中:150亿元以上企业1家以上、100亿元-150亿元企业3家以上、50亿元-100亿元企业8家以上、10亿元-50亿元企业40家以上。
2.企业质量实现提升。到2025年,力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达15家以上,中国农业企业500强达10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企业。
四、重点任务
1.提升龙头引领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挂钩服务,切实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推动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引导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依托区域特色产业,围绕生产经营特点,因地制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2.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支持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加强上下游合作,实现生产加工、冷链运输、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相链接。支持企业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业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开展连锁经营、智能配送和电子商务等多样化营销。
3.强化金融信贷服务。进一步扩大“政府基础风险金”规模;减轻企业贷款利息负担;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农业企业特点,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扩大农产品、水产品的担保物范围;加强对企业上市的辅导服务,支持企业到主板、科创板或赴境外上市,解决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4.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加强人才支持,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待遇。加强用地保障,试点农业用地新模式,优化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加工专用原料生产基地。
5.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持企业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合作,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打造发展新优势。
6.加强品牌培育推广。鼓励企业发展技术含量高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农产品;鼓励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定认证,支持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质量奖和名牌农产品,鼓励创建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宣传活动,提高农产品市场知名度、美誉度;鼓励企业通过电商平台、专业展会等多渠道扩大品牌产品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五、扶持政策
1.加强领导挂钩服务。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支持企业升格晋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农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R&D占年销售收入(产值)1.5%以上、支出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4.加强农业用地保障。对企业申请的设施农业用地采用备案制,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论证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龙头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用地需求;试点“点状”“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的用地模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拓宽融资渠道。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规模增加至5000万元,对列入名单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从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其中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贷款,用产权清晰、流转条件成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邮储银行、市担保公司
(2)支持开展仓单质押。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市、县(区)各负担50%,单个企业市县财政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担保公司
6.加大企业人才保障
(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销售收入(产值)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企业稳岗用工,帮助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7.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通过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龙头企业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定期听取各部门工作进展,研究协调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责任分工。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及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三)强化督导考核。对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府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导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1.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2.获得企业以商招商奖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奖金。
3.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4.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5.本方案及政策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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