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分别奖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做大设施农业。对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我市设施农业大棚,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奖励。对落地我市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并达到规定规模的设施渔业项目,参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励,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示范县或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使用可降解地膜并达到规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亩50元的补助。对1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亩奖励800元。
四、支持发展品牌农业。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对新获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申报并取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万元。
对县(市)区政府联合市级农业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对参加在福州举办的农业展会的再给予每个展位2500元特装费奖励,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同时符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省外展商占比达到40%,、专业采购商达到5000人(境外占比4%)条件的,每届奖励350万元;展会获得国际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森林旅游(康养)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 15万元;在重点林区县、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新建森林步道,每公里奖励3万元。
六、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 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 50万元。对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按新增投资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农业种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保障农业新业态用地。全面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文件,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十、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其中市级安排3000万元、县级安排1000万元。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县级财政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修改。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