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12-27 09:23

   闽农产函〔2021〕826号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乡村全面振兴的生力军,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领头羊,是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排头兵。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支持我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力争到2025年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超150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超300家,经商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八条措施如下:

  一、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队伍

  加大培育力度,鼓励市、县(区)出台奖励扶持政策,培育打造国家、省、市、县级龙头企业梯队。降低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企业、台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门槛,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按认定标准的80%计算。对已上市或已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名单的、达到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加强运行监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每两年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展一次监测、更新公布一次名单,监测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加快龙头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规定给予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最高资助1000万元。

  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星创天地”,开展良种选育、高效安全优质种养、病害防治、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装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技术攻关,开展先进成熟适用的农业科技成果集成应用与产业化示范,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星创天地”、区域发展项目、技术引导示范项目资金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购买专利技术,采取委托、合作方式联合进行核心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交易额的30%补助,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引进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最高50%予以资助,引进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3000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2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国(境)外重大关键技术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走出去”提供科技支撑,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三、提升龙头企业技术装备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遥感、信息传输、5G等信息化新技术新装备集成应用,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改造提升,对实施现代农业智慧园项目的龙头企业,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设施农业,符合条件的新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可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助;对购置的补贴农机具,可按规定享受农业农村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粮食生产,农业农村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对每个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给予补助,对适度规模经营、粮食“五新”推广、发展优质稻生产予以扶持。

  四、推动龙头企业绿色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绿肥及有机肥示范推广、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生态农业项目建设,开展减排、减损、固碳、能源替代等示范,符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养殖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检验检测中心,对通过认定的省级行业检验检测中心,允许对外开展业务。推进龙头企业全面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产品上市时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GMP、GAP、HACCP等国际通行的各类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内销与出口产品的标准接轨。

  五、加强龙头企业品牌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理论研究科研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创建“三品一标”,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认证认定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获评福建名牌农产品的,以在福建高速设置广告牌为主要形式进行宣传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持续开展中国农民丰收节、“闽茶海丝行”等活动,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各类展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加大“福字号”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宣传力度,进一步打响“清新福建·绿色农业”品牌。

  六、促进龙头企业融合发展

  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可按规定给予技改资金支持。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增值税税率9%、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等鼓励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23个脱贫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对当年内新购置设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设备购置金额30%为上限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利用电商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或农产品网络年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辐射带动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流通发展水平。落实国家“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参与美丽休闲乡村、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休闲农业重点县等示范创建,对创建成效明显的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奖励补助。

  七、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以及从事农业技术研发、储运销售、品牌流通、综合服务等全产业链各类主体,以“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公司+家庭农场或农户”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要素入股等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以企业带产业、以产业带农户”。农业农村部门择优对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给予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技术资源优势,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代收、代防等服务,对符合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补助。

  八、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

  加大政策支持,推动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参与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给予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等项目资金扶持,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强、联农带农紧密、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骨干龙头企业。

  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创新“新农直通贷”产品,为龙头企业提供精准信贷、担保等服务。依托福建省“金服云”信息平台,设立“三农”快服贷产品,为龙头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领域发展。依托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征信、市场监管、司法等公开数据为辅助,运用大数据链式分析,为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和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龙头企业投保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

  支持上市融资,对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龙头企业,在当年度完成股改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完成股改后,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且按规定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的小微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落实用地保障,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业配套设施,对龙头企业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倾斜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

  强化人才培养,充分利用国家高素质农民培训平台,每年线上培训一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领军人才、职业经理人;持续举办省级“现代农业领军人才”“职业经理人”线下培训班,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免费培训经营管理人才。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龙头企业投身乡村振兴,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千企兴千村”助村富民明星企业,营造浓厚氛围。

  完善指导服务,发挥省龙头企业协会作用,为龙头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宣传推介、团体标准制定、产品检验检测认证、信贷担保、直播带货等服务。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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