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管〔2016〕23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2016年6月7日,我处印发《关于暂停农用航空器品目补贴资格的通知》(闽农机函〔2016〕38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农用航空器品目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并要求相关市级农机部门组织县级农机部门对其销售情况进行实地调查。6月15-17日,我处派专人前往宁德,开展农用航空器补贴品目省、市、县三级联合调查。
我处综合三级联合调查情况、市县上报的调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农用航空器品目所有生产企业的销售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后,初步认定福建原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田公司)在生产销售YT-8DXY10-3型原田八旋翼植保飞行器过程中,未及时主动报告补贴比例偏高问题,而且部分产品存在质量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其它生产企业未发现存在违规问题。
9月13日,我处正式约谈原田公司,原田公司认错态度诚恳,承认在《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发票开具行为的通知》(闽农厅办〔2016〕17号)(3月1日挂网)出台以后,未及时主动补贴比例偏高问题,承诺将3月1号之后申请的YT-8DXY10-3型原田八旋翼植保飞行器的补贴差价款退回相关县级财政部门,并对部分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44号)、《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发票开具行为的通知》(闽农厅办〔2016〕17号)及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32号)有关精神,经处务会议研究,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恢复农用航空器品目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对已录入2015省级系统且机打发票日期在6月7日之前的农用航空器产品照常结算。
二、2016年起,凡需列入购置补贴的农用航空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均须按最新的要求重新申报归档(包括2015年已经归档的产品,相关通知另行下发),待归档通过后,2016年补贴系统恢复办理补贴申请。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原田公司生产的YT-8DXY10-3型原田八旋翼植保飞行器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四、原田公司须将3月1日之后申请的YT-8DXY10-3型原田八旋翼植保飞行器的补贴差价款,共计33.3万元人民币,在9月底之前主动退回相关县级财政部门。
五、原田公司须对部分县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一个月之内整改完毕。
各生产企业要以原田公司为鉴,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参与补贴政策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良好的农机购置补贴市场环境。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