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时间:2016-09-27 16:07

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对外公布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络方式,认真受理群众通过信件、电话、传真反映的情况,做好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推诿、敷衍、拖延。

二、农机管理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分类。经单位领导批示后,根据批示由经办人员直接办理或转交下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三、投诉事项办理。投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投诉反映情况较简单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投诉反映的情况较为复杂的,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四、受理投诉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可以整改的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属工作人员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

属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转交下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件,下级部门应负责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上级部门。

 五、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投诉内容,做好必要的信息保密工作。要负责保密投诉人隐私,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被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六、在办理投诉举报时,农机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七、农机管理部门应做好投诉件登记及投诉办理情况的书面材料的归档管理。

来源: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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